当配偶说“这股权是我俩的,你无权单方转让”,该算清的三笔账

时间 :2026-09-24 作者 : 来源: 浏览 :4 分类 :
同时,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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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股东守护中心

蒋进,股东纠纷军师&资本博弈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地域涉及全国,位于广东深圳,专注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二十余年,经手各类股权争端案件超300件,累计服务标的覆盖百亿级资本运作项目。善用沙盘推演,融合法律武器、商业策略与人性博弈的综合思维,制定整体策略及落地路线图,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灵活运用诉讼与谈判相结合边打边谈,全力协助客户在谈判桌上实现商业目标。

夫妻一起开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一方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另一方能不能说“这是我俩的共同财产,你单方转让不算数”?

这个问题,实务里吵了很多年。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把规则说清楚了。

蒋律师团队看完这个案子,最想跟企业主算的,是下面三笔账。

第一笔账,权属账: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一方独有吗?

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股权。两人系夫妻关系。

后来彭丽静以梁喜平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股权为由,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高法的认定逻辑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这段话的关键在于: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就是谁的独有财产。没做财产分割证明,出资又来自夫妻共同财产,那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共同共有。

蒋律师常主张,算权属账,不要只看工商登记那一栏名字。名字是公示,权属看来源。出资的钱是共同财产,股权就很难说成一方独有。


第二笔账,处分账:单方转让,协议一定无效吗?

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一方单独转让,是不是当然无效?

不一定。这是这笔账最容易被算错的地方。

最高法的表述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注意这里的层次:程序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名;效力上,则要结合案件事实,看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蒋律师常主张,算处分账,不能只问“签没签字”,要问“对明知不知情、受让人善不善意”。形式上有瑕疵,不等于效力上必然推翻。


第三笔账,善意账:受让人凭什么受保护?

这笔账算的是交易安全。

本案确立的规则是:一方擅自转让共同共有股权的,受让人善意且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事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这一规则在保护善意受让人信赖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换句话说,法律不是简单地站在配偶一方,也不是简单地站在受让人一方,而是看两个事实:另一方是不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人是不是善意。两个条件都具备,协议就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反过来,如果另一方确实不知情、受让人也谈不上善意,那结论就可能不同。所以这是一条需要结合具体事实综合分析的规则,不是一刀切的结论。

蒋律师团队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纠纷时经常提醒客户:受让方要留好尽调与沟通痕迹,出让方要留好配偶知情或同意的证据,配偶一方主张权利时则要重点证明自己不知情且受让人非善意。谁能把这三笔账算清楚,谁就占据主动。


这笔账,算给每一个夫妻共同持股的企业主

这则案例的规则可以浓缩成一句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未作财产分割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一方擅自转让的,若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且受让人善意,则转让协议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但必须说清楚边界,保持严谨——

其一,这条规则针对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形成、且未作财产分割的股权。财产来源不同、有分割约定的,结论可能不同。

其二,协议效力不是自动有效或自动无效,要结合另一方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善意综合分析。

其三,程序上的要求依然存在: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规范的交易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上共同签名。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没签我名字”这一个点。把权属账、处分账、善意账三笔账摊开算,你会发现,股权的归属和转让的效力,从来不是看一个名字、一个签名就能定下来的。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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