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进 | 股东守护中心
蒋进,军师&资本博弈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地域涉及全国,位于广东深圳,专注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二十余年,经手各类股权争端案件超300件,累计服务标的覆盖百亿级资本运作项目。善用沙盘推演,融合法律武器、与人性博弈的综合思维,制定整体策略及落地路线图,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灵活运用诉讼与谈判相结合边打边谈,全力协助客户在谈判桌上实现商业目标。
涉外股权转让纠纷里,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把所有问题都装进同一个法律框架里。
协议里写了“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就以为整场官司都按中国法打。但股权转让这件事,至少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合同本身,另一层是股东资格有没有取得。这两层,准据法可能不一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曲某诉陈某周股权转让纠纷案,把“分割适用”的方法讲透了。
一、钱付了、股票证书也签发了,受让人却说没拿到股权
L公司系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股份公司。
2017年9月,靳某(受让方)与陈某周(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周将其在L公司2%股权作价7.5万元转让给靳某,并承诺9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曲某为实际受让人,靳某系受曲某委托签约。曲某支付了7.5万元转让款,L公司亦向曲某签发了股票证书。
后曲某以陈某周未办理股份变更手续构成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曲某的逻辑是:我付了钱,你没给我办变更登记,合同目的落空,我有权解除。
如果只按中国公司法的一般理解,变更登记确实是股东身份对外公示的重要环节。但L公司是一家加州公司,股东资格怎么算,得看加州法律怎么说。
二、法院把问题拆成了两半
法院的审理逻辑,从第一步就区分了法律关系。
第一半,合同本身的效力与解除,适用中国法。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认定,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中国法。
第二半,曲某有没有取得股东资格,适用加州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L公司登记地为加利福尼亚州,股东资格的取得属于“股东权利义务”事项,应适用加州法律判断。
法院查明了加州公司法,得出的结论是:L公司向曲某签发股票证书的行为,符合加州法律规定,签发股票证书即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结合曲某参与公司经营的其他行为,法院认定曲某已经取得L公司股东资格。
蒋律师常主张,看涉外股权纠纷,第一件事不是翻合同条款,是把问题拆开:哪些是合同的事,哪些是公司组织的事。合同的事看约定,公司的事看登记地。两把尺子,量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三、这个结论对曲某意味着什么
股东资格已经取得,合同目的就没有落空。
陈某周在加州法下的义务,是通过公司签发股票证书来完成股权交付。L公司签发了,曲某拿到了。至于中国法语境下常说的“工商变更登记”,对一家加州公司而言,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
曲某以“未办理股份变更手续”为由主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前提不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曲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这个案子和韩国T某株式会社案,方法上是一回事
你此前提供过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那个案子确立的规则是:外国法人的诉讼代表权适用其登记地法律,股东知情权的实体问题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
两案的方法论是一致的:涉外纠纷中,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准据法。韩国T某案拆的是“代表权”与“知情权”,本案拆的是“合同关系”与“股东资格”。
这种方法在国际私法上叫“分割方法”。它的价值在于:不让一个法律选择条款绑架所有问题。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约束的是合同权利义务;公司组织层面的资格认定,由公司登记地的法律说了算,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
五、边界要说清楚
这则案例的规则有明确的适用前提——
其一,合同准据法可以约定,组织法事项不能约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第十四条关于法人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给当事人留下约定空间。股东资格是否取得,必须回到公司登记地法律。
其二,域外法需要查明。本案中法院查明了加州公司法,确认了股票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域外法无法查明,法院可能适用中国法替代,但结论未必相同。
其三,股东资格取得的判断标准,因法域而异。加州法下,签发股票证书即完成股权变更;中国法下,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和对抗效力。同一笔交易,在不同登记地法律下,股东资格的取得时点和标准可能不同。
写在最后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对方手里的牌。受让人说“你没给我办变更登记”,听着像抓住了违约的把柄,其实只是把问题换成了另一问:这家公司注册在哪儿?那儿的法律,怎么认定股东资格?
把法律关系拆开,把准据法分别找对,这笔账就清楚了。对涉外股权交易的当事人来说,签协议时约定中国法,解决的是合同争议;但股权能不能拿到手,最终要问的是公司登记地的那套规则。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