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进 | 股东守护中心
蒋进,军师&资本博弈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地域涉及全国,位于广东深圳,专注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二十余年,经手各类股权争端案件超300件,累计服务标的覆盖百亿级资本运作项目。善用沙盘推演,融合法律武器、与人性博弈的综合思维,制定整体策略及落地路线图,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灵活运用诉讼与谈判相结合边打边谈,全力协助客户在谈判桌上实现商业目标。
股东被稀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是:公司增资了,工商也登记了,你现在的持股比例就是法律承认的比例。
这套说法有一个隐藏前提:增资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增资这个动作根本就是假的,工商登记挡不住原股东的股权比例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就是这个规则的源头。
一、一场“不知情”的增资
2004年4月,黄伟忠与陈强庆等人共同设立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黄伟忠出资80万元,持股20%。
此后,宏冠公司全体股东委托陈强庆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受让方江苏恩纳斯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款转账至陈强庆个人账户,但陈强庆迟迟未将款项付给黄伟忠。黄伟忠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才得知:公司增资了,他的股权比例已经被调整为5.33%。
2011年5月,黄伟忠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才发现,2006年9月,宏冠公司以增资名义吸收新宝公司为股东,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黄伟忠对所谓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从未在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更关键的是,新宝公司所谓的1100万元投资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
二、法院看清了两件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黄伟忠的诉讼请求。
法院看的是两件事。
第一,增资有没有经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被告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黄伟忠”的签名,经笔迹鉴定,并非黄伟忠本人所签。在黄伟忠否认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这些书面材料系真实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所谓的增资行为违反了宏冠公司及法律的规定,系无效行为。
第二,钱是不是真的到位了。
新宝公司用于增资的11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形式归还给了新宝公司。法院认定:不能认定新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宏冠公司并未完成实质增资。
一个没有有效决议支撑、资金又验完就走人的“增资”,本质上是借用增资之名,行稀释之实。
三、裁判规则:工商登记不构成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写得非常明确: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这句话有两个要点值得拆开看。
其一,“即使已备案登记”这个表述,直接打掉了“登记即有效”的惯性认知。
工商登记解决的是对外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但股东之间内部的股权比例争议,法院审查的是增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而不是工商登记上写了什么。公司登记是对公司法律事实的反映,如果背后的事实是虚假的,登记就不能成为护身符。
其二,“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是一个恢复性的结论。
既然增资无效,那么增资带来的股权比例调整也随之无效,一切回到增资之前的状态。法院的逻辑是:在原告没有依据公司章程对其股权做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
四、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这个规则在实践中要成立,通常需要两个事实同时存在。
一是签字造假或程序缺失,原股东对增资不知情、未同意。
本案中,笔迹鉴定直接坐实了伪造。如果原股东实际知情、参与了增资过程,甚至行使了优先认缴权,结论会完全不同。
二是资金没有实际到位。
新宝公司的1100万验完资就抽走了。如果资金真实留在公司、转化为公司资产,即便程序有瑕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不同——可能责令补正程序,而不是直接宣告增资无效。
蒋律师常主张,看一个增资能不能被推翻,要看它是“假增资”还是“真增资但有瑕疵”。前者是虚无,后者是待治愈。本案属于前者,所以结论干脆。
五、这条规则在实务中的价值
对持股被稀释的股东来说,这个案子提供了一条明确的救济路径:不纠结于工商登记上写的是什么比例,而是回到增资行为本身,审查决议是否有效、出资是否真实。
对试图用增资来稀释其他股东的公司控制方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一记提醒:工商登记不是万能保险。伪造签名、验资后抽逃资金,这些动作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都会被逐一检视。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增资,稀释的效果会被整体撤销,不只是比例恢复,整个增资的法律基础都会被动摇。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工商登记上那个数字。但数字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它背后的行为本身站不住。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