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进 | 股东守护中心
蒋进,军师&资本博弈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地域涉及全国,位于广东深圳,专注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二十余年,经手各类股权争端案件超300件,累计服务标的覆盖百亿级资本运作项目。善用沙盘推演,融合法律武器、与人性博弈的综合思维,制定整体策略及落地路线图,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灵活运用诉讼与谈判相结合边打边谈,全力协助客户在谈判桌上实现商业目标。
企业集团里,母公司高管把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被追责时最常用的一句话是:我不是子公司的董事,也不是子公司的高管,子公司的损失跟我有什么关系?
这个抗辩,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民事裁定里,没被采纳。
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把董监高忠实义务向全资子公司的延伸规则说清楚了。
李某系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持股36.25%。华佗在线公司系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并非华佗在线公司的登记董事或高管。
2014年1月,华佗在线公司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同年9月,李某以美谷佳公司名义向省二医发函同意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的合作。同年11月,李某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合作协议,承接了原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互联网医院项目。
华佗在线公司、美谷佳公司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起诉要求李某赔偿1.2亿元。一审判决李某赔偿2916万元,二审维持。李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个看似很硬的形式问题。
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忠实义务的规定,字面上写的是“对公司所负”,这里的“公司”,通常理解就是董监高所任职的那家公司。李某是美谷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所以他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没有争议。
但他不是华佗在线公司的登记董事或高管。被转走的商业机会,属于华佗在线公司。李某的抗辩逻辑就是:我损害的是子公司的利益,不是母公司的利益,我对子公司没有忠实义务。
这个逻辑,单看字面,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最高法的认定,落在一个很务实的关系上。
裁判要旨明确: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理由是什么?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某对美谷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华佗在线公司。
蒋律师常主张,看一项义务的边界,不能只看任职文件上盖的是哪家公司的章。母公司是全资股东,子公司的利益就是母公司的利益,损害子公司就是间接损害母公司。如果高管可以通过“子公司通道”把商业机会转出去,然后说“我没在那家公司任职”,忠实义务就被架空了。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确立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延伸适用”的裁判规则。典型意义说得很清楚: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损害子公司利益的方式间接损害母公司利益。这一规则填补了公司法仅规定董监高对“所任职公司”负忠实义务的字面局限,对规范企业集团内部治理、防止董监高通过“子公司通道”实施利益输送具有示范价值。
对企业集团来说,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集团内部的人事安排可以分层,但忠实义务不会因为层级的增加而被切断。母公司派出的高管,对整个集团内部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都负有不得侵占商业机会、不得同业竞争的约束。
对高管来说,这条规则的警示在于:不要指望通过“转到子公司层面操作”来规避对母公司的义务。你把母公司的项目转到子公司,再把子公司的项目转给自己控制的公司,这条路径在“利益一致性”的判断下,会被整体穿透。
这则案例的规则有明确的适用前提,不能泛化——
其一,它针对的是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利益一致性越强,延伸适用的基础越牢。如果是参股公司、关联度较低的兄弟公司,结论可能不同。
其二,延伸的是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这类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不是把高管对母公司的全部责任无条件复制到子公司。
其三,追责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损害行为:侵占商业机会、同业竞争、利益输送等。本案中,李某以母公司名义发函终止子公司的合作,再由自己控制的公司承接,这个链条构成了完整的损害行为。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对方手里的牌。高管说“我不是子公司的董事”,听着像把责任撇清了,其实只是把问题换成了另一问: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利益是不是一致的?你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是不是等于损害母公司的利益?
把利益一致性讲清楚,把商业机会的流向摆出来,义务就延伸过去了。对企业集团来说,这是保护集团资产的一条实路;对高管来说,这是一条早该看清的红线。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