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进 | 股东守护中心
蒋进,军师&资本博弈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地域涉及全国,位于广东深圳,专注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二十余年,经手各类股权争端案件超300件,累计服务标的覆盖百亿级资本运作项目。善用沙盘推演,融合法律武器、与人性博弈的综合思维,制定整体策略及落地路线图,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灵活运用诉讼与谈判相结合边打边谈,全力协助客户在谈判桌上实现商业目标。
小股东想解散公司,最常被挡回来的一句话是:公司又没有僵局,股东会能开、决议能过,凭什么解散?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公司解散纠纷,针对的是50对50那种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死局。你一个小股东,持股20%,大股东持股80%,公司决策顺畅得很,哪有“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金融管理公司诉A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民事裁定,把这种理解打破了。
2015年2月28日,金融管理公司由A公司与B公司合资10亿元成立,A公司出资8亿占股80%,B公司出资2亿占股20%。A公司作为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问题出在两件事上。
第一件,钱被借走了。 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情况下,金融管理公司将10亿元注册资本中的9.65亿元借给A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第二件,会不开了。 公司除2015年4月27日召开过一次董事会外,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过股东年会和董事会例会。2015年12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是在双方发生分歧后召开的临时会议,此后超过两年未能再次召开有全体股东、董事认可并出席的股东会、董事会。
B公司诉请解散金融管理公司。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曾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多种途径解决矛盾,但各方未能和解。
A公司的抗辩逻辑,形式上不是没有道理。
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A公司持股80%,只要它想开会、想通过决议,表决权上没有任何障碍。从这个角度看,公司不存在“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的僵局。
但最高人民法院穿透了这个形式。
法院的认定是:金融管理公司虽设有股东会、董事会,但其职权已被A公司委派的人员架空,不经审议决定就可直接作出重大经营决策。股东之间的实质性分歧,已无法通过失灵的股东会、董事会机制解决。
蒋律师常主张,看公司治理是不是失灵,不能只看会议能不能开、决议能不能过,要看这套机制还能不能真正解决股东之间的分歧。如果大股东可以绕开股东会直接决策,小股东的表决权形同虚设,那会议开着也是空转。
本案与林方清案(50%对50%股权僵局)最大的不同,就在这里。
林方清案中,双方持股对等,股东会根本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僵局是显性的。本案中,A公司持股80%,形式上不存在“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
但法院认定:当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小股东的表决权被架空、治理机制实质失灵时,同样构成“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最高法的表述很直接: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而且,判决解散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尝试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多种途径,各方均未能和解。走到这一步,司法解散才成为最后的选择。
本案的典型意义讲得很清楚: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明确了“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排挤小股东”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审查标准。这一裁判规则对保护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压迫小股东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对持股比例低、表决权上无法对抗大股东的小股东来说,这条规则提供了一条路径:不纠结于“我能不能阻止决议通过”,而是回到“公司这套治理机制,对我还有没有意义”。
如果大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重大决策不经审议、资金随意挪用、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那小股东手里的股权,既没有决策价值,也没有分红保障,继续留在里面只是被消耗。
这则案例的规则有明确的适用前提,不能泛化——
其一,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法院会先审查是否穷尽了其他途径——股权转让、公司增资、控制权转移等。只有这些路都走不通,才会考虑判决解散。
其二,核心标准是治理机制实质失灵,不是“小股东不满意”。大股东控制公司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绕开治理机制、压迫小股东。
其三,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是9.65亿元资金被借给关联公司、且未经审议决定。这类具体的损害行为,是认定“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重要依据。仅有分歧、没有具体损害事实的,认定难度会大很多。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对方手里的牌。大股东说“公司运转正常,凭什么解散”,听着像把路堵死了,其实只是把问题换成了另一问:这套运转正常的机制,是股东共同决策的机制,还是大股东单方决策的通道?
把治理失灵的事实摆出来,把其他途径穷尽的过程讲清楚,解散就不是无路可走的选择。对小股东来说,这是最后一道救济;对大股东来说,这是一条早该守住的边界。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